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