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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