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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