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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2年12月原告与前夫徐*甲结婚,生育两

个孩子,女儿徐**,现年22岁;儿子徐**,现年19岁。2008年4月,原告前夫在外打工时因故去世。同年8月经媒人葛进发、阮**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并于同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长期沉迷赌博,还经常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要钱。原告多次劝解无效,无奈,原告带着两个孩子和被告一起来眉县做生意。不久被告就出门打工,回家后在眉县到处打麻将,原告多次劝阻,被告反而与原告发生冲突,两次打伤原告眼睛。2014年正月,被告发现原告手机中有一陌生人电话,便殴打原告十几个耳光,还打砸家中的东西。被告于同年正月13日离家,于同年六月回家,原告想规劝被告好好过日子,被告仅在家呆了一天又出了门。后来原告在西安找到被告,被告还在赌博,多方规劝,被告不回家。此后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不接不回,让原告倍感失望。婚初,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未给家中创造一点财富,现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某与前夫徐*甲1992年结婚,婚

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2008年8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1月13日在山阳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正月,原、被告及原告两个孩子一起来眉县做服装生意。婚后原、被告双方曾因琐事发生过矛盾。2014年正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外出,同年6月被告回家后在家仅呆一天后再行外出。后原告还在西安找寻到被告,劝叫不回,被告再未回家,也不接原告电话。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房租收款收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以相互履行义务为条件。原被告双方在短时间接触后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不能相互包容理解,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长期离家不归,疏于履行家庭义务。原告蔡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舒某某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出庭应诉,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明,可待被告出现后另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的夫妻关系。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副本各一份,并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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