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赵让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赵让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7)陇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赵让爱于判决生效后当即返还李**部分婚礼及财物折价款共计4013.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1元。判决生效后,赵让爱未自觉履行,李**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由赵**一次性给付李**案件款4013.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李**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7)陇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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