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马*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诉称,她与被告马*甲经人介绍相识后由父母包办订婚,于2009年10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关系一般。2010年5月生长女马*乙;2013年2月生次女马*丙。婚后她和被告常年在外打工,被告挣钱只顾自己,对她和孩子的生活照顾极为有限。在她生育女儿马*乙时被告也没有回家。生育孩子后外出共同打工期间,被告马*甲对她态度冷漠,不尽丈夫义务。她还在被告租住的房间内发现避孕套,认为被告有出轨嫌疑。在次女马*丙出生后,被告更加疏远她,和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9月她返回娘家居住,被告也不和她沟通交流,导致他们关系更加疏远。她认为他们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马*甲离婚并抚养女孩马*丙。

被告辩称

被告马*甲辩称,他和原告马*某登记结婚时间为2008年10月19日。长女马*乙的出生时间为2010年6月11日,次女马*丙出生时间为2013年2月19日。由于他性格内向,很少说话,所以很少和原告发生矛盾。结婚以来,一直由他母亲操持家务和带孩子,原告很少干家务。他和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将孩子留在家中,原告也很少过问孩子生活情况。原告生育女儿马*乙时恰逢他刚找到工作,不方便请假,但他母亲一直在照顾原告。他长期在外打工就是为养活一家老小,但原告打工所挣的工资从来没给家里给过。2014年11月25日,原告从广东东莞打工返家,他送原告上火车后原告私自将终点站由西安改签到天水,他的家人在西安站等了七八个小时也没有接到原告。他曾两次和亲属到原告家中劝叫原告回家,均遭拒绝。自此他们分居至今。他认为他们没有太大的矛盾,他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0月19日在原告马*某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骗取了结婚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6月11日生育长女马*乙现年5周岁;2013年2月19日生育次女马*丙,现年2周岁。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婚后一直由被告父母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原、被告则在农闲时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为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过争吵。在原告生育孩子及共同在外打工期间,被告马*甲尽了一定的做丈夫的义务。2014年11月25日原告从广东东莞打工返家途中,将火车票私自改签返回天水娘家居住至今。被告马*甲及其亲属曾两次前往原告家中劝叫原告回家,均遭原告拒绝。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人韩**、高**、马**、王**证言,马某某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在结婚前必有一定了解,且婚初外出打工时也在一起,相互之间了解充分,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后被告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改善家庭生活条件而在农闲时与原告共同在外打工,农忙时回家帮忙收种庄稼,被告父母在家操持家务,抚育孩子,足以证明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两年原、被告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双方沟通交流欠缺,原告返回娘家居住不归,加之双方产生误解后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马某某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马*某与马*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