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朋友做调解工作,双方已和好,纠纷得到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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