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费4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执字第006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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