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王*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2015年1月份至2015年12月份的孩子抚养费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经支付了孩子抚养费1200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2015年1月份至2015年12月份孩子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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