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3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0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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