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舒*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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