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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力向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在福建省泉州市打工相识而恋爱,半月后同居生活。2008年10月1日办理结婚宴席,2011年7月13日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廖**,生育一子取名廖某丙。原、被告结婚时未到婚龄,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觉被告个性强,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对原告长期施以家暴,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从2015年4月11日已决裂分居生活。现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诉来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廖*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在福建省泉州市打工相识而恋爱,半月后同居生活。2008年10月1日办理结婚宴席,2011年7月13日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廖**,生育一子取名廖某丙。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觉被告个性强,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对原告长期施以家暴,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从2015年4月11日已决裂分居生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虽生活中有一些小事发生而不愉快,只要以共同建设家园和关爱子女之目的出发,同时也为了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原、被告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谦让,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同时原告也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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