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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甲与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甲诉被告林*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林*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蒲*甲诉称,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由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林*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被告承担了家庭责任,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08年1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被于2009年2月生育一女蒲*乙、2010年9月29日生育一女林*乙。尔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1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虽然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家庭,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家庭团结的角度处理家庭矛盾,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且原告在诉讼中也没有举出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蒲**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蒲*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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