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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