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何*甲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孩子抚养费8400元、共同债务款116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