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1745号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支付经济帮助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长期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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