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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国学诉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国学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国学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的主要事实是: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7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吵闹。2014年11月,被告因其女儿生孩子离开家去照顾女儿,原告多次打电话叫被告回家,被告至今未回。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系期间共同出资55000元购买了一条通向原、被告家的道路通行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为家庭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吵闹,夫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没有和好可能,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主张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法院准予离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系期间共同出资55000元购买了一条通向原、被告家的道路通行权,现此道路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由原告享有,应酌情由原告对被告享有的份额折价予以补偿。被告辩解有夫妻共同存款26000元,因无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段国学与被告王**离婚;二由原告段国学补偿被告王**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国学承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宣判后,段国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其不补偿被上诉人王**20000元。其主要理由是,原判准予其与被上诉人王**离婚其无异议,但判决其补偿被上诉人王**20000元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出资55000元向邝桂香购买一条通道是事实,但转让款仅支付了5000元,余款50000元付款期限未到,至今未付清,该道路其还未取得使用权和管理权,不能要求其补偿王**20000元。

被上诉人王**抗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由段国学补偿其20000元正确,段国学上诉称至今尚欠邝桂香通道转让款50000元是虚假的,此款早已还清了,段国学在一审期间既未提供证据证实此款未还清,也未否认此款已还清的事实。

二审中,上诉人段国学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欠条》复印件,欲证明其尚欠邝桂香土地转让款50000元。

经质证,被上诉人王**提出转让款已经付清了,该欠条不真实,其不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当与原件相符,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上诉人段国学提供的《欠条》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被上诉人王**对《欠条》的真实性又不予认可,综合在案证据不能核实《欠条》的真实性,故对段国学提供的《欠条》,本院不予采信。

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意见,上诉人段国学对一审已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认定事实部分还遗漏了购买道路通行权的55000元仅付清5000元,还欠50000元的事实,被上诉人王**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段国学提出一审遗漏了购买道路通行权的55000元仅付清5000元,还欠50000元的事实部分,因段国学一审起诉时已明确主张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也未提及夫妻还欠邝桂香50000元土地转让款的事实,二审变更该主张既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对段国学提出的该部分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段国学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王**补偿2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处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上诉人段国学与被上诉人王**在夫妻关系存系期间共同出资55000元向他人转让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该权益享有平等的权利。现段国学主张与王**离婚,王**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该权益的处理无法进行协商,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认定该转让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段国学所有,判决由段国学向王**补偿2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段国学提出转让土地的款项尚欠50000元,还未取得使用权和管理权,不能要求其补偿王**20000元的主张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段国学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段国学承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原审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内向武**民法院或与武**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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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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