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杨**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耀*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刘*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共同债务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元。被执行人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标的额15000元中10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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