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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4日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3日在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缺乏了解,被告经常无端猜疑,发生争吵,殴打原告。今年正月初八,被告对原告大骂,原告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后被告交给原告一份保证书。7月8日被告在原告家将家中电壶等物品砸坏,原告家人拨打110报警;7月12日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自残划伤左手腕。请求判决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双方主要矛盾是原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并且无缘无故离家出走。原告应当退还收取被告的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3日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2015年7月8日被告去原告父亲家中找原告回家,被告一怒之下将原告父亲家中电视机电壶等物品砸坏,原告父亲报警,警方对其谈话处理。2015年7月12日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自残划伤左手腕。2015年6月11日起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应更加珍惜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某某与杨某某离婚。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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