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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郭**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郭**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郭**支付案件款6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汪某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铜川**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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