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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初中同学,二人系自由恋爱。1999年7月29日在原铜川市郊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2月22日生一女儿,取名姬*甲。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在外包工,经常不回家,回家后就对原告漫骂、殴打。从2011年起,被告就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来往,原告发现后,被告非但不改正,反而对原告任意漫骂、殴打,造成原告受伤。2014年,原告曾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撤诉后,被告又借故拖延不予办理,仍然对原告进行殴打。2015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再一次撤诉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被告不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反而对原告拳打脚踢,造成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难以继续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姬*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3、保险一份,保险费为74000元,归女儿姬*甲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有:1、结婚证、原告身份证、户籍证,证明原告身份、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事实及孩子情况;2、110报警登记表、原告受伤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单、照片被告与他人的协议书、日记、便笺及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及被告有外遇的事实,继而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破裂;3、民事裁定书两份,证明原告曾起诉过两次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4、保险单一份,证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原告,但保险费74000元系原被告双方存款,原、被告均愿意将其留给女儿。

被告辩称

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及举证期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29日在原铜川市郊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2月22日生一女儿,取名姬*甲,现在铜川**术学院上学。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长期在外包工,经常不回家,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4月、2015年7月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撤诉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双方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2015年9月2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当即拨打110报警。原告称婚前无财产;婚后双方存款用于一次性给原告购买了一份中邮年年好新A款两全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金受益人均为原告高*,保险费为74000元,保险到期日为2020年2月20日;无债权债务及其它有价证券。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姬*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3、保险一份,保险费为74000元,归女儿姬*甲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110报警登记表、原告受伤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单、照片、离婚协议、民事裁定书两份、保险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感情尚可,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后又不能及时化解,造成原告多次到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仍没有采取积极态度,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在原告撤诉后,又与原告发生打架,导致原告身体受伤,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在收到传票后,仍然缺席未到庭应诉,对婚姻采取放任的态度,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长期在外工作,不经常在家居住,由原告抚养更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经法庭与其女儿姬*甲谈话并征求孩子意见,姬*甲也表示其愿意随母亲生活,故原告要求女儿姬*甲由自己抚养,应于准许。原告要求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根据姬*甲的实际需要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参照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抚养费酌情认定1000元较为合理。双方的婚后存款给原告购买了保险,因该保险期限未满,具有不特定性,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保险期满后,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高*与被**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姬*甲(2000年2月22日生)由原告高*抚养,被***某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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