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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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