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雷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明*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莫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靳某某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车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