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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在铜川打工相识恋爱,2011年1月20日在宜君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互相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2012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吸毒,为此,两人争吵不休,被告便借故离家出走,从此再未与原告联系。从此开始分居至今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塬**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情况及被告离家出走时间为2012年9月,且至今未归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庭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刘*于2010年4月在铜川市打工期间,双方认识并恋爱,并于2011年1月20日在宜君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7月14日生一男孩刘*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曾因家务琐事发生吵嘴、打架,特别是2012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吸毒后,原告陪其到铜川市戒毒所戒毒10余天,但没有效果,为此事原、被告又发生争吵,被告便于同年9月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也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原告曾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寻找被告下落未果。原、被告至今已分居达三年之久。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存款、财产、债权、债务。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刊登公告向被告刘*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是否能继续共同生活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刘*在打工期间认识恋爱结婚,初婚夫妻关系尚好,且生育一子刘*某,但被告刘*并未珍惜,却染上毒品,致使原告发现后指责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借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未尽丈夫与父亲责任,长达三年之久不与原告联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离婚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相关规定,故对其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孩子刘*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且被告至今无下落,原告请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的理由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雷某某提出与刘*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某随*某某生活,刘某某抚养费由雷某某负担。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某某负担。

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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