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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明*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明*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2月在王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女儿明*某。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被告经常与原告吵闹,发展为对原告不理不睬,两人稍有矛盾,被告就离家到渭南,长期不回家。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弥合,两人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女儿明*某由原告抚养;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白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除了结婚情况、孩子信息之外,其他的不属实,我们没有经常吵架,我也没有经常不回家的情况,孩子才两岁三个月,为了孩子的成长,不同意原告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2日在铜川市王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7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明某某。

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吵闹,长期不回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告未向本庭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事实及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定是否准予其离婚。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尚在磨合期,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吵闹,长期不回家,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离婚,对此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事实及证据。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尚小,希望两人珍惜婚姻,能认识各自不足之处并加以改正,在今后生活中能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和宽容,注意沟通,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两人继续共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明*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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