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莫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君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莫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李*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莫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李*履行偿还债务2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60元。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0元,剩余款项以被执行人的两间土木结构瓦房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君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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