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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xx与雒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韦xx与雒xx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铜王*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雒xx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韦xx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雒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韦xx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至今雒xx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雒xx应在2015年9月4日之前给付申请人韦xx10000元,2016年9月4日给付10000元。,现已支付10000元,韦xx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雒xx在2016年9月4日未给付剩余的10000元,其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铜王*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雒xx在2015年9月4日之前给付*xx10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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