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其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付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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