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考虑到子女成长,愿与被告何某某和好的理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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