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靳某某对被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靳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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