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诉被告任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XX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申请撤回对被告任X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XX撤回对被告任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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