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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