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2)凤*民初字第489号马某某诉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欧某某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已经履行案件款2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凤*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孩子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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