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2)凤*民初字第489号马某某诉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欧某某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已经履行案件款2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凤*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孩子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