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孩子抚养费70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7050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全部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凤翔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关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孩子抚养费之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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