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孩子抚养费70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7050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全部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凤翔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关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孩子抚养费之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