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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