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雷*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雷*于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一年抚养费2400元。该调解书现已生效,申请人侯某某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飞已如数履行,申请人侯某某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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