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案款10000元,返还金耳钉一付,白金戒指一枚。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某某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并返还金耳钉一付,白金戒指一枚,申请人张某某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