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申请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雷*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与被告董*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被告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