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25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5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9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