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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周*起诉称:2004年9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1月订婚,2004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05年元月举行婚礼。2006年3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周*甲,2012年3月4日生次女取名周*乙。原、被告系媒亲成婚,婚前双方相互并不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生活很少交流,且被告脾气暴躁,情绪无常,蛮不讲理,家庭日常生活中被告太强势,根本不尊重原告,且经常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甚至动手打过原告母亲,导致两个家庭矛盾很大。结婚多年来,被告一直掌控原告工资,令原告日常生活都得向父母借。另外,被告与他人外出游玩、吃饭、照相,关系不正常。2015年6月原告搬家另居,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甲、周*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周*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结婚证复印件;2、照片5张。

被告辩称

被告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的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说的成婚经过属实。婚后虽有小吵小闹,但婚后前八年感情还可以,后来经常因为原告喝酒、或者不回家而发生矛盾。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孩子这么多年一直都是被告一个人照管,原告都没有在学校接过几次孩子。原告说的被告打原告母亲不属实,当时是被告休完产假准备上班,为照顾孩子的事情被告去原告母亲家,尚未进门原告母亲就来打被告,被告手一推原告母亲就倒了。另外,原告所说的被告与他人游玩、照相,当时是很多人在一起,而且这些照片是被告放在网上,公开让朋友看的。最后,原告不是2015年6月从家里搬出去的,应该是2015年10月搬出去的。被告认为,原告除了不负责任,不管孩子,想回来就回来以外啥都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照片五张,无法证明被告与他人关系不正常,本院不做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周**,现年9岁,2012年3月4日生次女取名周**,现年3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不能冷静处理,被告与原告之母亦发生过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15年10月原告搬出家单独生活,并于10月2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照片,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书证在卷,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案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要靠双方共同努力,相互支持,共担家庭责任,才能换来家庭的和睦。本案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但被告与原告之母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未能及时相互化解,致婆媳关系紧张,原、被告因此产生争执。在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执后,缺乏交流沟通,双方关系产生裂痕。纵观本案,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愿意为了孩子以后多包容、理解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睦,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周*与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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