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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以其所诉案件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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