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以其所诉案件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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