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娟诉王晓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房屋折价款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405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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