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诉被告苟小*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受送达人苟小*下落不明,且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愿交纳公告费用,进行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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