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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