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张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王*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现下落不明,依法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依法应由西安**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西安**民法院审理。
诉讼费300元退回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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