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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