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以原、被告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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