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牛**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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