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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12月23日生一女杨**,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6月6日生一子杨**,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8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未果,被告离家,原告亦外出打工,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请要求:1、与被告离婚;2、孩子杨**由原告抚养,孩子杨**由被告抚养;3、被告依法支付孩子杨**2007年至今的抚养费用;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提供:1、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基本情况;2、孩子杨**、杨**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孩子的基本情况。

法庭当庭出示了依职权对被告之父杨*所做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12月23日生一女杨*凡,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6月6日生一子杨*文,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1年7、8月份,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王某某外出打工,二人分居至今。原告对上述调查笔录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孩子杨**、杨**户口本系国家职能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内容客观真实,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对本院依职权对被告之父杨**所做调查笔录,因原告无异议,且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认定为有效证据。

综合原告的陈述及法庭认定的有效证据,证明了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7年1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12月23日生一女杨**,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6月6日生一子杨**,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8月份,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王某某外出打工,二人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生活长达四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杨**并由被告支付2007年至今孩子杨**的抚养费用一节,因被告下落不明,可另案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孩子杨**暂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孩子杨**暂随被告杨某某生活;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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