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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