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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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