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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7月向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马某某的婚姻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韩*初字第01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后原告葛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再次向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马某某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起诉离婚,在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对原告葛某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葛某某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葛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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